控告
控告人:宣邦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诸东村原天车罗村广大村民代表,电话:13456580298。
被控告人:翁国灿,男,汉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城东管理处书记。
被控告人:陈铁中,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诸东村书记。
被控告人:孙国强,浙江省暨市暨阳街道诸东村(原支部书记)。案由:非法拍卖安置留用住宅综合用地17.2亩使用权证。请求事项:
1、责成上列被告人立即返还控告人17.2亩安置留用住宅综合用地使用权证。
2、派一个独立小组立案查清土地补偿额207.6038万元和拍卖土地款1653.517万元的去向?
3、依法追究上列被告人行政乱作为的法律责任。
4、出示天车罗村出让住宅综合用地使用权相关原件依据、公开核实真伪。
本案真实情况:
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诸东村原天车罗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完,经省、市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集体安置留用164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按人口每人集资4000元,于2003年向市国土局交纳282.48万元,2005年转为国有土地。2005年12月1日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诸暨市国有[2005]第1—5574号。
2007年8月5日被控告人翁国灿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这24.7亩土地交给堂兄翁富明(诸暨市广发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搞所谓合作开发,他们以诸东村经济合作社(甲方),翁富明为乙方,签定所谓合作开发协议,会议记录载明:1、甲方出土地24.7亩,乙方出资建造互分房屋。2、乙方得24.7亩中的12亩土地。三被告利用特权违反浙国土资发[2006]23号文件第三款: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三被告暗箱操作,经由市国土局挂牌拍卖17.2亩土地使用权而违约。
翁国灿违规、违法、违纪证据:
1、诸暨市国土局和暨阳街道对诸东村项目开发及时阻止(附证据)。翁国灿作为村级安置留用项目开发日常管理负责人,隐瞒事实真相,没有把真实情况通知诸东村,反而串通诸东村书记和村长。以出让住宅用地模式,向上级申请,2007年12月13日,市国土局接受诸东村委托拍卖17.2亩建设用地,经由城东管理处向上级申请在先,瞒骗上级,同日下午,召开诸东村二委会议在后,仍按合作开发模式讨论(附证据)。同意12亩归乙方所有,诸东村书记和村长欺骗二委会人员,特别是“凭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对12亩住宅用地给广发置业有限公司挂牌。(有证据)” 挂牌即是17.2亩土地使用权,行政人员参与其中,这是诈骗行为。
2、诸东村经济合作社书面委托暨阳街道出面招商并备案1份。
3、二委会按招商引资互分房屋1份。
4、村民代表按合作开发模式签名书一份,并注明分房产。
5、2007年12月13日会议记录说明,同意上级有关部门决定分给发置业公司12亩挂牌,行政干预其中明确写明。
6、村民代表说明书签名没讨论过土地出让作证。
7、村民联名书1份4页。
8、规划局规划24.7亩独立开发面积图1份。
上列三被告伙同开发商为了非法侵占17.2亩安置留地使用权证,瞒骗上级相关部门,伪造村民代表签名,擅自更改原经备案确认项目进行拍卖,市人民政府经办人员和国土局未严格审核,应追究法律责任人。2008年1月28日,市国土局与诸东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回收17.2亩使用权合同是违规行为,非法的,拍卖土地款1653万余元,加之补偿款207万余元。没有汇给诸东村帐户,款项下落不明,政府收取规费614万余元怀疑被特权者侵吞,控告人认为,拍卖是假,侵吞5.2亩住宅房是真,混水摸鱼,补充协议就可证实,三被告滥用职权,从中牟取暴利,空手套白狼,对此案已多年多次向市相关部门、省、国家信访局反映无果。为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长远生计得到解决,请求中央领导有关部门公正解决,敬请广大网民给予公正评判为盼。
谢谢!谢谢!
此致控告人代表:宣邦华于2012年5月9日
转自新浪:浙江省诸暨市宣邦华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