殁者黄诚,男,1979年生,殁前系湖南省武冈市头堂乡国土资源所国家干部。
2012年8月2日(星期四)中午,黄诚因所里加班打印材料至13日30分左右,加班工作完成后离所,由于所里上下楼的门已被锁,无法出来,碰巧那天手机欠费(查通信资费可证),不能打(出)电话告知所里其他人自己被关在楼里,打开后门出去又怕所里财物被盗(后门在外面不能上锁),便攀爬二楼护栏跳至一楼出去,不慎坠地身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二)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亡)。只有出现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才不得认定为工伤(亡)。黄诚不慎坠地身亡,排除了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完全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亡。但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邵工伤认字[2012]01531号工伤认定书中认定“2012年8月2日13时30分左右,黄诚在加班工作完成后,因攀爬头堂国土资源所二楼走廊护栏跳至一楼大门上方雨阳台,从雨阳台上坠落至一楼水泥地面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引起急性脑中枢功能衰竭死亡。)”,却认为“黄诚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而“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亡”。(事实上,国土所根本没有中午下班时间,连星期六星期天都要加班)。该工伤认定书前面认定黄诚是在加班,后面却认为“黄诚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是非常明显的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黄诚死亡的认定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岂不是践踏法律?在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今天,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为何不依法行政,他们的法制观念又到哪里去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