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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x.chinanews.com.cn/2013/0423/173034.html 美国东部时间4月19日10时47分,联邦芝加哥地区法院法官在裁决书上签字,命令监管银行太阳信托马上返还在监管账号内的芝加哥会议中心EB5投资者50万美金资金。这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阶段性的胜利,也是一个历史性的胜利。还原该案件庭审的来龙去脉,对于投资者进一步追讨4.15万管理费有着深刻的意义,对于所有对美国EB5有疑虑的投资者,这都将会是一堂意义深远的课程。
1. SEC介入令该EB5项目法律问题跟其他被移民局拒绝的项目有本质的不同
芝加哥会议中心作为EB5项目,传统意义上说,如果该项目被移民局拒绝,如果有监管账号,那么账号内的资金将会根据监管协议返还投资者。但是一旦有了SEC介入,游戏规则就会改变,因为SEC会根据其流程来处理。一般的证监会流程是,要求法庭冻结资金,把交由托管人托管,然后查明案情,在案件判决后,再对资金进行分配。这意味着,投资者资金有可能需要2-3年才能返还,同时,托管人还会从其投资资金中收取10-20%的托管费,EB5投资者的本金是有损失可能性的。
2.投资者对美国法律体系的认知决定了其选择的法律处理方案
在SEC于2月6日对芝加哥会议中心Anshoo及其企业提出涉嫌诈骗起诉后,投资者面临3个选择:第一个选择,就是作为独立于本案被告和原告之外的第三方向法庭申请干预,发出自己的声音。难度在于如果第一次庭审时无法说服法官,让其明白EB5投资跟SEC传统意义上的证券投资有本质不同的话,法官将拒绝第三方的干预,本案继续由被告和原告进行辩论,也就是说投资者会被拒于本次案件门外,无法干预。该方案的好处是,如果能够获得法官的共识,知道EB5跟传统投资的不同,就有可能跳出传统操作的框框,资金的返还速度会非常快,而且有可能让投资者的本金不会受到损失。第二个选择,进行集体诉讼,这是一般律师比较喜欢的做法,因为这是正统做法,对律师专业水平没有挑战性,不会被委托人质疑其能力,除了收取一开始的律师费以外,可能因为诉讼的延长而增加收费。法庭对于集体诉讼跟SEC诉讼的排期先后也会是一个风险。至于投资者的本金,因为该方案肯定会被要求有托管人托管资金,损失10-20%的托管费就无法避免了。所以,该方案的资金返还时间是无法确定的。第三个选择,听从SEC和法庭时间安排和裁决,也就是,选择在法庭中沉默。
3.法庭第一场聆讯:惊险而成功
美国专业移民机构USREDA聘请了佛罗里达州熟悉政府关系以及商业法律的律师事务所Weiss Handler&Cornwell以及芝加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合作所Edwards Wildman组成了9人的律师团为中国投资者申诉权益,律师团中有多位60多岁的律师,包括前联邦法官,移民律师,商业法律师和SEC法律师。来自广州,河南以及个别的上海和杭州的100多位投资者选择了这个团队。而其他的投资者则选择了其他的律师。2月20日进行了第一场聆讯,被告的律师事务所GTlaw和原告SEC的律师,以及第三介入方Weiss Handler参与了聆讯。而其他投资者聘请的律师则选择了第三个方案,就是选择旁听,等结果。
Weiss Handler提出了EB5的特殊性,用案例指出了SEC的利益并没有跟EB5投资者完全一致。SEC的利益是防止诈骗的发生,先还投资款不是放在最优先的位置,而EB5投资者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进行移民,以完成教育,生活,医疗,生意等个人或家庭愿望,这是他们的最大利益所在,投资获得收益不是EB5投资者的最大目的,而移民才是,如果SEC把本案归类到他们常规的案件,按照SEC的常规办案程序进行还款,将无法让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实现,因为大部分投资者需要尽快让投资款投到其他项目来继续实现他们的愿望,而SEC的还款时间非常漫长。SEC的律师和被告的律师都反对该干预动议。SEC认为其已经代表了投资者的利益,反对介入,而应该按照SEC一贯流程办事。一切都要看法官的态度。如果法官无法理解EB5,将本案归于普通证券诈骗类,将会拒绝投资者作为第三方介入。法官并没有拒绝或同意Weiss Handler的干预动议,但是表达了对投资者一定的同情,并准许其再下一次聆讯继续出席。
其他投资的律师因为没有采取任何的法律行动,甚至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向法庭登记其所代表的客人信息,因此没有代表客人发出任何声音,只是列席旁听。
干预动议没有被拒绝,意味着法官愿意继续聆听投资者的声音,意味着投资者要求反常规的尽快回款就有可能实现。美国历史上,能成功通过第三方干预动议介入SEC诉讼的案子少之又少,而且这是EB5历史上投资者第一次通过干预动议进行介入,是一次历史性突破。
但是,在这之后中国国内谣言四起,认为Weiss Handler的动议反对归还投资者资金,因为其动议明确写着,投资者跟SEC的利益有所不同的地方是,投资者需要把监管账号的资金按照投资者意愿打到其指定的账号或者其他投资移民项目的监管账号以实现移民。一瞬间,其他旁听的律师也加入了反对的行列。投资者忧心忡忡,部分不是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的中介煽风点火,其他律师趁机邀请其他投资者付律师费让其帮助申诉。也有人说该动议没有提出一并追讨4.15万管理费,是放弃了4.15万的追讨权利等等。我们来分析该动议的合理性。
首先,如果干预动议不是第一次及时提出的话,很难想象你可以在第二次聆讯的时候再去提出会有机会被同意,因为干预动议本身就要求干预者要及时。这意味着,就算你重新请律师,他们也是去帮你出席旁听,而在法庭并没有发言表达申诉的机会。因为,他们如果要发言,还必须先提出干预动议征得法官的允许。
其次,本次干预动议的重点,就是要让法官理解投资者的利益跟SEC的利益有不一致的地方。试想,如果动议仅仅提出投资者的诉求是要求尽快归还投资款,而不提出EB5的特殊性(投资是为了移民而非要收益)和投资者需要该笔投资款进入其他项目完成移民以达到其个人的生活,生意或者教育等目的,法官和SEC就有理由相信,本案跟一般的证券诈骗案没有分别,因为历史上没有一个对SEC案件的干预动议不是投资者要求归还投资款的,既然跟其他案件无异,该干预动议将会被反对,从而让整个还款都按照SEC一般的流程走,就是先判案,再还钱。这就是Weiss Handler的9人律师团的集体智慧。而事实也证明,SEC反对了干预动议,因为这将成为一个很不好的案例,他违反了SEC传统的办案流程。反而因为该干预动议,让法官了解到EB5投资的特殊性,就是资金归属非常清晰,投资目的是移民而非投资回报,可以有更快的解决办法。这也是为什么USREDA选择该律师团队的原因,非常的有相关经验。
第三,就是,其他律师或者投资者和中介无法理解该动议的技术含量,反而趁机发危机财,拼命散布谣言并收取律师费去代表客户旁听,又拿不出解决的法律方案,一味的迎合中国人的思维,认为政府就会给受害者出头,结果在法庭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并且延误了资金的返还。正如上文所述,SEC跟投资者的利益有不一致的地方,就是在于退款时间上。如果一味的告诉投资者要听从SEC的流程,那么SEC也就有了理由去按照常规来要求法庭办理,而法庭的证据收集结束时间是2014年1月14日,并从那时才开始正式审理本案,这意味着从第一次聆讯到庭审最终裁决出来,需要2-3年时间,然后才进入SEC传统的还款流程。这2-3年时间内,资金将会由法庭任命的托管人托管,每年投资者需要支付5-10%的托管费。所以,如果按照SEC的流程走,一方面是时间长,一方面是本金是会有损失的。
第四,我们再来分析该动议不提4.15万追讨的合理性。目前,监管账号里面的资金归属哪一个个人投资者是非常清楚的,而且50万资金本身就全额在那里。如果一并将已经消耗掉的4.15万管理费混为一谈,这意味着,所有投资者都要等SEC和法庭把资金的去向都查的一清二楚以后才能返还,因为SEC还会要求法庭查明监管账号里面的资金的来龙去脉。50万是清清楚楚的账,4.15万是需要法律程序2年才查清楚的账,一分析,追讨的先后顺序就很明了。如果律师存心要挣钱律师费,他们完全可以让投资者加入这场诉讼马拉松,不断的追加律师费,事实也如此,有的律师利用投资者的无知而一味的攻击整个干预动议来达到其目的,或者该律师本身就是无知;也有局外的机构也明了整个思路,但是要煽风点火,阻延整个还款的进程,从而达到其打垮竞争对手的目的。
第五,另一个难度,就是要SEC跳出传统做法,不要委托传统做法的托管人,因为托管费会导致投资者50万资金的损失。
4. 3月6日,SEC拒绝干预
该日,SEC给法庭提交文件,正式反对干预,因为SEC案件,历史上都是不希望别人插手,SEC认为已经代表了投资者的利益,建议投资者把建议提交给接管者,或者等法庭的索偿程序。果然,SEC的传统手法就是要给托管者,等法庭走程序。中国投资者都不知道,这意味着,托管费10%每年的损失和漫长的等待时间。该日,法官同意了Weiss Handler关于保护投资者隐私的动议,投资者的名字都不会出现在法庭文件里,这保护了投资者的隐私。
5.第一次聆讯后,庭外继续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