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8 16:40:47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查看评论作者:范子军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淮滨县运管所副所长王伍等27人"涉黑案"作出裁决,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涉案人员众多、涉案罪名复杂且存在众多疑问。被告人是否构成"涉黑"犯罪,成为公众与法学界关注的焦点。(5月8日 中国新闻网)淮滨运管所"涉黑案",河南省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发回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而再度引发社会关注和媒体聚焦,办案过程中的某些细节也因此而被吐槽、质疑,尽管其真实性有待证实,显然值得我们就如何做到依法办案、公正断案、避免冤假错案的反思。
据被告人王伍辩护律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刘德法称,"对于王伍提供的在法庭外等候的证人,审判长以时间紧张为由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导致大量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从根本上不能得到查清。"《刑事诉讼法》第14条明确规定,"应当保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时间紧也成了不依法审理案件的藉口,这在已经走向法治文明的今天显得何等荒诞,法官又拿什么保证裁判的不偏不倚?
而据刘德法披露,王伍一案开庭审理时,实到被告人27人,不只是证人因"时间紧张"被挡在挺外,在法庭调查、质证、辩论过程中,各被告人在自我辩解及被告人律师发表辩护观点时,多次被审判长、审判员阻止不让发言,莫非也是同样出于"时间紧张"的原因?
最近,最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指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这一诊断凸显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前提条件的办案理念。
倘若以"时间紧张"为借口搞有罪推定的情节得到证实,拿什么保证不会错判,以拿什么澄清"黑打"嫌疑?但愿重审能够完全回到依法的轨道上来,彻底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既让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制裁,又切实做到罚当其罪,办出让人信服的铁案。(范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