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传东:"中国式黑打"不是谁埋单问题
"河北新闻网"
当人们的目光聚焦在重庆市如何纠正打黑错案,如何为 "黑打"埋单的时候,另一起涉黑案的"黑打"内幕在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浮出 水面。王伍等27人涉黑案近日被河南省高级法院以"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信阳中院的一审判 决,并发回重新审判。从打黑变成"黑打",再次将"中国式黑打"的运动式执法、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司法机制失衡等问题暴露无遗。(2013年5月6日凤凰网)"中国式黑打"的河南信阳版本,不仅被河南省高级法院驳回,而且法律专家给出了科学的结论--王伍等人不但不具备黑 社 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基本特征,而且一审认定的六起违法行为,要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么是孤立、偶发事件,与组织、领导黑 社 会性质组织罪相去甚远。
其中,有个问题不得不让人质疑,王伍和其运管所职工上路罚款是王伍涉黑案的重要罪状之一。而王伍等人上路查车也是一种执法行为,代表的不是个人,也不是个人利益集团,而是代表单位,即使其间有些"变味",也不能构成黑 社 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
还有,其执法过程中不但开有票据,还将罚款上缴国库和上级部门。如果这也属于"涉黑",那么,王伍涉黑案的主体岂止是其本人?
可以说,王伍涉黑案是"运动式打黑"的"牺牲品",此等先定性,同时抓人,然后找证据,接着直接定罪。如此打黑,不黑也黑。
话说,王伍于2011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侦 查机关次日起便在淮滨县散发大量传 单,要求群众尤其是大车司机主动揭发王伍等人的犯罪行为。对举报或提供重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此般举证行为本身就是"本末倒置",是典型的"运动式打黑",其动机本身就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重庆系列打黑案的"翻版"和"升级"。
"司法失守"是王伍涉黑案"黑打一窝黑"的因素之一,以2012年9月26日开庭为例,在法庭调查、质证、辩证过程中,各被告人在自我辩解及被告人律师发表辩护观点时,多次被审判长、审判员阻止不让发言。特别是,审判长以时间紧张为由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导致大量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从根本上不能得到查清。所谓的庭审完全是做样子走过场,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程序上严重违法。敢问,这是在开庭,还是在定罪?
值得提醒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 学 院曲新久教授从黑 社 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等四大特征分析,逐条否定了王伍等人的行为与"黑 社 会性质组织"有关。
"中国式黑打"不只是谁埋单的问题?有道是,法律人士称,信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 决认定王伍等构成组织、领导黑 社 会性质组织罪存在九大硬伤。依我看,岂止是九大硬伤?"人为主观"和"司法渎职"是最大的"硬伤"。
话说回来,"王伍等人在执行职务过程当中,以大额罚款勒索违章运输的司机。所获罚款都有相应票证并上缴国库,所勒索钱物归个人所有,这与黑 社 会性质组织所获款物归组织所有性质完全不同,不能作为认定构成黑 社 会性质组织的证据使用。"诸多疑点揭示了王伍涉黑案并非所谓的黑 社 会性质组织,自然也不能作为认定构成黑 社 会性质组织的证据使用。
如此看来,王伍涉黑案问题多多,是典型的借"打黑"假正义之名,行"黑打"之实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