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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停止对山海树集团及刘如银个人侵权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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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关于停止对山海树集团及刘如银个人侵权的书面声明   关于停止对山海树集团及刘如银个人侵权的书面声明 Empty周四 06 六月 2013, 17:11

关于停止对山海树集团及刘如银个人侵权的书面声明
致:各大网站、发帖人及不明真相转帖人

2012年6月起,网络上陆续出现大量向中纪委、公安部等部门公开举报山海树集团及董事长刘如银的帖子,分别在百度贴吧、天涯论坛、网易、腾讯、环球、大洋、新浪、搜狐、西祠胡同、豆瓣、新华、中华、海峡社区、凯迪、21cn、Yahoo、中青在线等几十个网站散布。这些帖子通过编造子虚乌有的各种事实,诬称山海树集团及其法人代表刘如银有招摇撞骗、***索贿、合同诈骗、骗取贷款、倒卖土地、欺压百姓等违法犯罪行为,是"黑社会"、"黑恶势力"等等。目前,诬告陷害和恶意造谣诋毁山海树集团的帖子数量很多(已进行证据公证),标题分别有《山海树集团及刘如银圈地背后隐藏重大犯罪》、《房爷被双开,大地主刘如银还逍遥法外!》、《山海树集团及刘如银圈地背后隐藏的重大犯罪无人敢管?》、《实名举报山海树集团及刘如银圈地黑幕!》、《实名举报国税局长刘如银***索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重大犯罪》等,并在上述各大网站反复多次发布。更严重的是,有人以"打黑除恶办公室"、"刘如银案件专案组"等非法名义在新浪等网站开设博客,发表诬告陷害内容,大肆造谣生事。 这些人通过持续不断的上网发帖方式造谣诋毁山海树集团及刘如银个人,已经严重威胁网络秩序,对山海树集团的商业声誉造成了广泛的恶劣影响。

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及最高检、公安部追诉标准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我们认为,发帖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或者损害商业信誉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13年5月已向北京市公安局和国信办不良信息中心报案,其利用网络虚构事实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京公朝经受案字(2013)000183号。

请广大媒体、网络和社会各界朋友擦亮双眼一起揭穿这些别有用心之人诬陷山海树集团及刘如银的真正目的。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正义的人手中,它是监督反腐的利器,但在别有用心的人手中,它却沦为载赃陷害的工具,愚弄广大网民的正义感!同时我司也奉劝发帖的人,悬崖勒马,不要一错再错下去!

山海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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