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和4月2日,中国经济时报先后发表了题为《广西藤县:一个"毁商"事件的背后》、《广西藤县:"毁商"事件的再追踪》两篇调查报道。报道对于广东商人黎某在广西藤县投资"国贸大厦·国贸中心"项目中遭遇权益丧失、股权被占等事实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其中反映了藤县公安局内部两种不同的意见;藤县地方政府的尴尬应对;藤县检察院与广西区公安厅的不同结论;广西区检察院与广西区公安厅的意见分歧。
3月25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2梧民二初字第6号),确认原告黎某之妻范某占有被告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0%股份;被告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芳平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上述变更应载明原告范某的出资额为400万元和出资比例为50%,第三人刘芳平和徐荣志共同出资额为400万元和共同出资比例为50%。"
据此,应该说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梧州中院)对此报道中的整个"毁商"事件作了结论性的意见。按规定,余下的事情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逐步进入解决的正轨。然而,事与愿违。梧州中院的判决不仅未得到执行,而最近两个多月间发生的事件更让人不可思议。
其一,法院判决后的3月27日,被告刘芳平单独召开股东会,以其在工商登记持有公司68.75%的股份进行表决,宣布通过其起草的股东会决议,增加资本金、按月息5分向社会集资筹集资金、授权自己出售处置公司资产;其二,判决发生后,被告干扰判决执行,并纠集人员暴力阻止原告方接管和行使公司权利;其三,6月4日,藤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被告方施暴者不批捕而变为取保候审,而以"寻衅滋事"罪逮捕原告方人员;其四,5月9日,刘芳平没有通知其他股东,一人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米兰地产另一股东徐荣志的股东资格,并擅自动用已封存的公章,以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登报公告。
因此,社会公众对藤县地方保护行为再次提出了强烈质疑。梧州中院既然做出了民事判决,对此事件做了结论,那么为何难以执行,反而激起更大的冲突事件呢?
人们不免据事实推测两点,一是梧州中院判决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多方阻力导致无法执行下去;二是梧州当地势力最终目的是要让"外乡人"得理不得利,最后得到的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无论哪一点都难抑广西区个别政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招商"与"毁商"矛盾之中的地方保护动机。
当前的背景下,在招商引资、土地财政、房地产开发等体现地方政府政绩和利益的活动中,存在公权力被市场化、资本化的现象。但对于藤县政府而言,这种利益路径在此次的"毁商"事件中表现似乎不明显。既然不是为了藤县地方政府的利益,那么,广西区个别政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毁商"事件中为什么让人质疑存在地方保护,这种地方保护的动机是什么呢?是否受到地方利益集团的绑架、存在权力寻租?
对此,在前述两篇调查报道中,社会公众会对这些问题自有判断。可以说,梧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也从法律事实角度肯定了此调查报道的客观性。
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现象,加强司法公开的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关注和期待,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然而,从《广西藤县:"毁商"事件的再追踪》的现场调查过程中,诸多信息表明,广西藤县"毁商"事件中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的处理工作并未有实质性进展。由此可见,广西区个别政法部门工作人员是公正、公平执法,还是深陷地方保护利益泥潭,是值得深思的。广西有关部门应该从维护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大局出发,以此案为典型,解决影响依法治区和投资环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