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2012-05-03(中国商业电讯)--近期,部分网站登载了对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董事安舟先生进行恶意诽谤,扭曲事实真相的报道,这些不实报道不仅严重扰乱了“新华公司”的正常经营,而且损害了“新华公司”的良好社会信誉。
为此,“新华公司”委托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如下:
一、事实背景:
安舟先生是“新华公司”现任董事。2005年11月,“新华公司”向上海万特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特园公司”)购买了上海市古羊路臻园小区第17号别墅(以下简称“臻园17号”),总价人民币1700万元,“新华公司”于2005年12月23日支付了全部房款。但“万特园公司”采取欺诈手法,隐瞒了该别墅(全木质结构)售前多次遭水淹的真相,“新华公司”亦实际受损。
2005年12月8日,“新华公司”、“万特园公司”及上海瑞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黎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是因“万特园公司”实行“霸王条款”,规定必须由家人的“瑞黎公司”负责装修“臻园17号”,“新华公司”于同年12月14日向“瑞黎公司”支付了500万元装修款。但此后,“瑞黎公司”迟迟未能开工,因为该公司一无装修资质,二无装修队伍。直至2006年11月16日,“新华公司“与“瑞黎公司”又签订装修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瑞黎公司”的装修标准不得低于500万,工期为180天。若“瑞黎公司“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按总报价的0.1%向“新华公司”支付违约金。
直至2007年8月,装修的隐蔽工程仍未结束,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期间,“瑞黎公司”因无装修资质,将工程层层转包给其他公司,先后出现过施工停工、殴打“新华公司”监理等事件。2008年8月,“瑞黎公司”未经双方结算,单方出具结算单,要求“新华公司”再支付近800万元装修费。该别墅建筑面积760平方米,装修费却索要1300万元,即每平方装修17000元,严重违背实际,遭到“新华公司”拒绝后,他们拒不交付“臻园17号”。即使法院已判决“万特园公司”和“瑞黎公司”向“新华公司”交付房屋,两公司仍拒不履行判决,至今占用“臻园17号”已达近7年,导致“新华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等损失。
“新华公司”与“万特园公司”、“瑞黎公司”之间的装修纠纷已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上海源正科技有限公司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臻园17号”装修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意见为:房屋装修水管多处漏水,电线裸露,瓷砖、木饰、吊顶、涂装大面积发黑、发霉、开裂,而且中厅、主卧、书房的吊顶内木龙骨均未涂刷防火材料,有严重消防隐患。
法院审理过程中,又经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臻园17号”装修实际价格进行审价,初步结论装修实际费为300万元左右,与“万特园公司”和“瑞黎公司”索要的1300万元相差甚远。
上海法院审理期间,“万特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宽通过香港《苹果日报》等媒体,恶意诽谤安舟先生的名誉,此案经香港高等法院审理,已对周正宽诽谤安舟案,下达有关周正宽败诉裁决之命令,根据该命令:周正宽败诉,裁决已于2012年3月2日生效。
根据事实和证据,安舟先生在购买“臻园17号”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欺诈、胁迫、涉黑等行为,也没有向中介等骗取任何费用。
二、法院判决文件: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臻园17号别墅装修协议》、《臻园17号别墅装修补充协议》、(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512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02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源正司鉴[2011]建鉴字第103号《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臻园17号别墅装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香港高等法院裁决书等予以证实。
三、致各网站及媒体:
安舟先生作为第一原告以诽谤为由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周正宽,香港高等法院已下达正式裁决:周正宽败诉。且该裁决已于2012年3月2日生效。
另,“臻园17号”的产权案2010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终审判决,“新华公司”胜诉,“万特园公司”及“瑞黎公司”应立即向“新华公司”交付“臻园17号”。有关装修诉讼现正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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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20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