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妹是我们公司的前任领导,在十年前由怀柔县政府主导国企改民营,改制后曾任公司董事长至去年卸任并退休。去年四月底突然被第二检察院拘留并以挪用公款罪逮捕。原来我们以为杨春妹有不为我们知道的问题,二检有足够的证据证其有罪,所以我们一直等待法院开庭,我们很多职工去旁听,一是关心我们的老领导,毕竟是她带领我们走过十几年风风雨雨的历程,通过改制使我们服务公司从面临倒闭、职工下岗生活无着落的境地转变为公司经营很快扭转被动局面;股东和职工去掉等、靠、要等依赖国家的消极思想,充分利用改制的机遇,盘活资产,转变经营思路,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公司经营逐步走上正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提高,职工收入每年都有提高,生活水平改善;思想非常稳定。在这点上杨春妹是有重大贡献的,我们很感谢她!所以一年没见了,很关心她的身体状况。二是我们也想弄明白杨春妹是不是真的犯了什么罪?因为我们知道有极少数人歪曲改革和改制,为给自己捞好处一直在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
通过第一次庭审,我们听了原告的证词和杨春妹的陈述及律师的意见,我们才知道主要是指控杨春妹在改制中涉嫌***国有资产,二是挪用公款购买原怀兴饭庄股东徐德海的股份。
我们是十年前改制的亲历者,我们知道当时服务公司是怀柔县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试点单位,改制一切都是严格按怀柔县政府的文件执行的,况且怀柔县政府各委办局具体审批办理资产评估、过户手续。我们也看到过怀柔县政府在“怀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怀柔政务第五十三期”中对服务公司改制的肯定和好评。怎么会出现杨春妹***国有资产?按她的职务和权限,她仅是个执行者和遵守者。再有就是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服从改制大局,否则我们是不愿意改制的,躺在国家职工的身份上不用出力吃铁饭碗,发不了工资就去找政府,就是我们那些年真实的思想意识。是她给我们开了很多的会,宣读上级改制文件,苦口婆心的做我们的思想工作,让我们理解改制的重大意义,希望我们与党中央和政府保持一致。现在回顾起来,改制的确势在必行,我们公司主要行业就是小餐馆、无线电修理、理发等社会服务性行业,在1999年由于改革开放,个体户、夫妻店在怀柔县城十分兴盛,我们这些国营的已经没有任何竞争力!不改制只能倒闭,不过倒闭不倒闭我们职工并不真正关心,我们唯一要做的就是集体找政府要求重新分配工作发工资。这就是当时未改制时真实情况。但改制后就不一样了,我们变成了股东,职工是合同制,铁饭碗没了,只能靠大家团结起来增强市场竞争力。政府扶持,我们改变意识,转变机制,努力搞好经营,这么多年来杨经理与我们同甘共苦,共同奋斗才有了现在的成果!杨经理是做了重大贡献的!说杨春妹瞒报资产,很奇怪,当时怀柔县政府各部门的负责人几乎天天到公司来,到现场去,当初那些房子和地明明摆在那里,谁能瞒报的了?再有改制时间长达三年,如有瞒报,政府也早有审计纠正了!
关于杨春妹挪用公款买自己在怀兴饭庄的股份,开庭中杨春妹和她的律师阐述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她并非挪用,北京市1997年50号文件规定改制职工买股钱不够可以借款,其他股东也是这么做的,为什么单单说杨春妹挪用呢?政府的文件算不算数?另一个真实情况是怀兴饭庄当时的经理徐德海改制后利用职权***公款,被股东罢免。是他强调股份只转让给杨春妹的,杨春妹为了不使已改制的怀兴饭庄正常经营受影响被迫接收。按政府50号文件,杨春妹购买徐德海的股份仅仅是借款,而且大部分逐年已还,这能叫挪用吗?
怀柔服务公司改制是当初怀柔县落实北京市政府改制政策的试点单位,我们知道怀柔县所有改制单位都是按这个模式进行的,难道需要重新翻案吗?我们也有很多亲属在那些公司工作,他们也在关注这个情况。
我们服务公司确有少数人对改制不满,那是这几个人不顾改制大局,改制当初不愿承担接收职工的责任,只想享受资产的分配,这与改制的精神严重背离的,现在看到改制后经营的成果眼红而别有用心的挑起事端,目的是千方百计谋取个人私利!再有,在庭审时公诉人宣读的所谓怀柔县服务公司一些退休职工及部分下岗人员的“证言”,完全不符合事实,历史的实际情况是:1999年—2000年改制初期,由于多少职工不看好改制后企业前景,经过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多数人转变了观念积极参与改制并买股,但也有少数人坚持个人观念,不愿买股。还有少数职工根据改制不强迫买股的原则,选择了自愿申请调出本单位,领取经济补偿自谋职业的方式。这有相关文字手续作为证明,是按照当时的法规严格执行的。 根本不存在“杨春妹个人造成企业职工大换血的说法”。
我们也请教贵局各位领导,服务公司改制是执行政策的公司行为,杨春妹只是股东之一,改制后仍然是“公有制”,不是杨春妹的私人公司。把改制的过程说成是杨春妹个人行为是不是与事实严重不符?
我们希望反贪局认真调查,弄清事实真相,还原改制的历史真实,对杨春妹给予甄别。保护改制成果。